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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沛鑫律师   钱沛鑫律师,法律工作30余年,法院审判员,审判长,庭长,研究室主任,国家一级法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副主任,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委员,隶属刑事部。兼职担任多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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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责任比重的讨论(下篇)

2.关于不同责任的评析

《证券法》和《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却并未明确规定该“连带赔偿责任”是否仅指全部连带责任,还是根据中介机构的过错程度,让其承担比例连带责任。虽然,学术界大多认为是前者情形,但实践中亦不乏存在法院支持后者情形的案例。例如,在“中安科”案【案号:(2020)沪民终666号】中,法院认为:“尽管在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中不再区分中介机构故意或过失等情况,但从1998年《证券法》第161条、《若干规定》第24条来看,连带赔偿责任并非仅限于全额连带赔偿,部分连带赔偿责任仍是法律认可的一种责任形式。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认定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在此基础上,法院对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行为占据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范围分别进行考察,同时考虑中介机构行为性质和内容、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等因素,酌定中介机构在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在裁判层面确立了广义的连带责任概念,包括全部连带以及部分连带(比例连带)。2023年6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案,其中一家中介机构因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时的过失,可相应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故其余三家中介机构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比例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券商虚假陈述案件中也逐渐占有了一席之地。

事实上,比例连带责任在我国法律中已有所体现。例如,《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比例连带责任在证券市场也有实践应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中故意和过失侵权造成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责任作出了不同规定,在会计事务所主观过错为故意情形下,需和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主观过错为过失的情况下,则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赔偿责任。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支持,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责任承担应和侵权行为及其主管过错承担相匹配。在2021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访谈中,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刘贵祥专门强调:“在有些财务造假案件中,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造假活动,因为核查手段等限制没有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强调责任追究的过罚相当,责任与过错相一致,而不是采取一刀切,不问过错程序一律让中介机构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山东大学教授耿利航更是指出:“证券欺诈民事赔偿集团诉讼规则允许聚合的索赔请求越大或判决扩张力延伸得越远,集团诉讼成本越低,执法不精确和区分程度差的问题就越容易被放大。为责任公平和防止诉讼成为合法敲诈的工具,对原告诉因应严格控制,被告承担责任标准应该更高、区分更清晰,责任范围限制应更严格。”故而,在券商虚假陈述案件中,根据中介机构的过错类型、大小,让其承担比例连带责任,愈发受到关注。

综上所述,在券商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中,发行人的侵权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中介机构在无法证明自己“勤勉尽责”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然而中介机构由于其主体、具体行为的特殊性,其连带责任应和过错类型、大小相匹配,达到“过罚相当”的程度,从而使得司法判决结果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相关法律的缺失进行了填补,然似乎仍未能全面解决中介机构在此类案件中的责任认定与承担问题。这或系立法者基于对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的考量,将个案的正义交给了法院进行具体审理裁判,因为裁判者既需要让中介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合理承担连带责任,又需要考虑到广泛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才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但由于裁判者的对法律与社会的认知不同、高低水平、经验不同,价值追求与取向上的不完全一致,仍可能会呈现“过罚不当”的裁判结果。因此,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中介机构承担比例连带责任之立法尚需完善,以体现司法尺度的统一与司法公平。

 

参考文献

1.  “经济领域刑事合规研究”公众号 专题研究: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与责任边界问题研究.

2.  “天通诉讼圈”公众号 九案回看穿透检视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 | 证券法评.

3.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绳墨之间 | 2021年度证券公司典型案例盘点.

4.  夏丹律师”公众号 【商事纠纷】以《民法典》中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重新厘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承担方式

5.  孟强,张静静.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基于类案裁判的实证分析[J].经贸法律评论,2023,(02):86-108.

6.  “会计雅苑”公众号 最高法:财务造假案件中对“看门人”坚持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过罚相当.

7.  “并购圈share”公众号 赔偿5.6亿!法院宣判:欺诈发行案,4家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8.  缪因知. 债券虚假陈述之作用力与赔偿责任[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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