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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沛鑫律师   钱沛鑫律师,法律工作30余年,法院审判员,审判长,庭长,研究室主任,国家一级法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副主任,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委员,隶属刑事部。兼职担任多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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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钱沛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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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盈科上海律师精准辩护又赢得不起诉

2023年9月26日,因“偷逃”高速公路费而涉嫌诈骗的货物运输个体户李某(化名)终于接到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他从内心感激辩护人的付出,感激检察机关办案的精细与公正。这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钱沛鑫律师及团队同事共同努力,为当事人成功辩护获得的又一突破常规框架的不起诉案例。


202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农民、初中学历)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用于拉运海关的冷柜的专用集装箱运输,并因此办理了货运专用运输(集装箱)ETC,可享受A省高速公路收费补贴(即优惠一定比例的高速公路费,也就是对于全部的高速公路费进行局部或部分的免除)。但受疫情影响,生意稀少,为了维持生计,李某于2021年从事了普通货运集装箱业务。直至2022年8月27日,李某上高速时经高速工作人员告知,高速对集装箱的优惠政策是针对货运专用运输的集装箱,即J1类型的ETC,非其调整后从事的普通货运集装箱(J2类型的ETC)。李某因此补缴了不应优惠部分的高速费用1000余元,但未要求他承担违约金、滞纳金、亦未提示他这种行为的违法性程度,此后也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处罚,从而李某也根本没有将此当回事,未立即积极主动新办正确的ETC,造成了其运输中继续享受了补贴的后果。前后所有合计占有了不应享受的补贴数万元。于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李某列入诈骗犯罪的打击目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七)采用其他手段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对照上述意见,李某在劫难逃,想不被判刑坐牢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从客观上讲,该案与其他类型诈骗案件的内在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法条和上述意见对诈骗罪并没有做出理性的区分,李某不被判刑坐牢的难度系数极高。

盈科上海高级合伙人钱沛鑫律师及其团队接受辩护委托后,钱沛鑫律师带领团队严谨梳理案情,宏观把控刑事法律原则与自然法哲学观点,微观钻研刑民交叉界限与嫌疑人之主观要素,对法律、司法解释、各类意见、以及案情深入研究,多个视角、深挖法理,撰写了题为《偷逃高速费一概是诈骗的反思》的调研文章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书面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以法律为准绳,透过法律的文字表面,挖掘法律的内在本意,结合法理,情理法兼容。通过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与意见交换,有效避免和防止了司法中可能会出现的形而上学,机械主义司法的情况。由于辩护意见说理透彻、论证有据,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李某被成功作出不起诉决定。团队表示,将继续努力,不负所托,为推进法治进步不断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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