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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沛鑫律师   钱沛鑫律师,法律工作30余年,法院审判员,审判长,庭长,研究室主任,国家一级法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副主任,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委员,隶属刑事部。兼职担任多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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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钱沛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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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纸与火的借贷

“假父母、假老婆、假公证”致使3万债务滚成600---“套路贷引发行政诉讼,北京惠诚(上海)钱沛鑫、武颖律师为当事人打抱不平初见成效。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指不法分子用贷款的名义给受害人上套。常见招数有:以不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招揽生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最终导致其“倾家荡产”。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了一对老夫妻关于套路贷引发的房产被过户抵押问题的委托,指派钱沛鑫、武颖二位律师为其维权。

 这对老夫妻的儿子辉某(化名)原本为了偿还人民币三万元的债务,向“套路贷”公司一班人借款。“套路贷”公司向辉某反复推荐关联公司做借还,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等使得其债务不断升级,一年左右的时间,三万债务升级到了人民币六百多万元的惊人数额。套路贷公司为了获得资金的偿还,向辉某逼债,指使他将自己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的一套房产出卖还债后,又指使其将与父母共有的上海市普陀区另一套房产用以抵押贷款还债。因为“套路贷”担心其父母知道后拒绝且识破真相,于是为辉某制造了假父母,由假父母出具相关手续给辉某对房产进行处分,并联络山西某公证处人员对该假父母的手续进行了公证,出具了相关《公证书》。由于当时辉某名下有一套房产,未婚前不能再购买第二套,于是“套路贷公司”又为辉某寻找到了长相不错的对象(假老婆)。辉某欣然与其至某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从而实现了将与父母共有的住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为用以贷款还债之目的作了完美的铺垫。成功制造了一起““假父母、假老婆、假公证”的“三假”房产过户案。不动产登记局将房产转移到辉某名下后,辉某以取得的新房产证成功抵押贷款人民币四百多万元还了债。随之,“套路贷公司”让辉某与结婚不久的“妻子”离婚。由于新的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某出借贷款的机构开始催还借款,频频的催收短信被辉某父母发现,这才知道自己房屋已经被过户办理了抵押贷款。其老夫妻二人感到问题十分严重,遂来到北京惠诚(上海)律所,向钱沛鑫、武颖等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老夫妻二人作为原告,于2017年11月向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提出认定该房产过户登记行为无效,撤销该房屋转移登记及其相关房产证,以及将产权恢复至原告名下等多项诉讼请求。

【双方观点】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后,为查明事实,先后多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不动产登记局认为系依据公证书为其办理的房产过户登记,已经尽到审查职责,自身没有过错,其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同意撤销房产证等诉讼请求。

钱沛鑫、武颖律师认为:鉴于本案所诉产权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缺乏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恢复原状。

首先,评价行政行为的效力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根据本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被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不是依据原告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被告强调当时有《公证书》为据,鉴于现已查明,该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且已经被原作出机关撤销,故该房产过户行为自始没有合法依据,故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鉴于其房产过户行为自始缺乏合法有效的原告授权过户的事实依据,其行政行为依法不具有合法性。

       再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当前被告提供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依据是不合法的公证书,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对产权变更具有真实意思的授权。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对照本案,被告作出产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原行政行为,立即恢复原状。同时,撤销该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如果不撤销原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产生实体影响。据此,依法应当撤销所诉行政行为,将原告的产权恢复至原告名下。

     【法院判决】

最终,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律师的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违背客观事实,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房产过户登记的发证行政行为无合法依据,应予纠正,不动产登记局已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被判决撤销。本案当前仍然在上诉期内,各方是否上诉,目前还不确定。

【律师提醒】

急需用资金,谨防“套路贷”。“套路贷”是一个披着金融工具外衣的骗局。虽然当前我国刑法打击和部门监管双管齐下,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防不胜防。要特别注意:

1、理性消费,到正规机构借款;

2、上网查询相关公司资料,看其是否正规;

3、签订合同要谨慎:警惕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避免让借款“滚雪球”式的发展。


钱沛鑫律师网址:http://www.qpxlaw.com

联系方式: 微信(Wechat):qpx7799

                    电话(Tel):1502176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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